进一步推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和烟台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4-14 14:4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和烟台片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 6 个新

  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验区内银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试验区外币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结售汇、外汇登记、本外币数据统计监测等事项。

  第四条 区内主体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本实施细则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 5 年备查。

  第五条 区内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在确保业务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的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七条 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试验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

  具体条件如下:

  (一)经办银行应具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具备接收、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储存电子单证的完整性、安全性;如经办银行某年度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为 B-类及以下,自收到评估(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再为新客户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经办银行未直接参与评估(考核)的,应以其上一级参与评估(考核)分行的评估(考核)等级为准。

  (二)试验区内企业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保证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合法、完整,并具备发送、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条件;满足经办银行出于风险管控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确保企业提交电子单证的唯一性,避免同一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单证被重复使用。

  第八条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 5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业务

  第九条 允许在试验区内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详细操作指引见附 1)。

  第十条 允许试验区内企业可在所属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允许试验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试验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试验区内银行依法为境外机构发放办理贸易融资贷款的,外汇资金可发放至该境外机构在债权银行开立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 NRA 账户)。试验区内银行应在符合现行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展业原则为境外机构办理该业务。

第四章 外汇市场业务

  第十四条 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通过 FT 账户办理的除外),并按现行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 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 NRA 账户)结汇业务(详细操作规程见附 2)。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要求由“超过 1 亿美元”调为“超过 5000 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 号)办理。

  第十七条 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当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外汇局可采取相应的临时性管制措施。外汇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试点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和改进试点业务内容。

  第十八条 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附:1.试验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2.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附 1

试验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

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一、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见附 1-1)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前款所称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外币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二、外汇局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试验区内企业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额度为: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发生额×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 1,外汇局可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宏观审慎系数进行调节。宏观审慎系数小于 1 时,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中便利化额度外的部分,执行现行资本项目支付管理政策;如届时现行政策有所调整,执行调整后政策。

  三、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注册在试验区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二)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 A 类。

  四、经办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二)上年度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为 B 类(不含 B-)及以上(如有);

  (三)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五、经办银行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时,应审核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本指引第三条的规定,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 版)〉的通知》(汇发〔2019〕1 号)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交易附言”栏中包含“CIPP”字样;账户内结汇后与除结汇待支付以外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报送结汇信息,并在“结汇详细用途”栏中包含“CIPP”字样。

  六、经办银行应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可根据企业及业务风险状况确定,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支付总金额的 10%。经办银行发现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七、经办银行应于每季度初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上报《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季度报表》(见附 1-2)及《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情况表》(见附 1-3)。

  附1-1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填表说明:

  1.请在□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对外支付、□境内直接付汇、□结汇后直接对外支付前的方框中打钩,“结汇后直接对外支付”指资本项目账户内资金结汇后直接支付给实际收款人;“境内直接付汇”指从资本项目账户直接支付外汇给境内实际收款人;“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对外支付”指将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本选项只能单选,如同时包括各种情况,请分别填写支付命令函。

  2.支付账户类型是指划出支付资金的账户类型,包括但不仅限于: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等。

  3.填写支付资金用途时,请按标准用途项目填写(支付货款、支付工程款、支付保证金非同名、支付咨询费、支付其他服务费用、预付款、支付税款、支付工资等劳务报酬、土地出让金、购房、购买其他固定资产、股权出资、偿还银行贷款、同名划转、备用金、现钞、个人、购买银行保本型投资产品、融资租赁、担保履约、小额贷款、保理业务、其他)。选择预付款或其他的,请另行提交资金用途说明。支付资金用途不同需分开填写。

  4.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他人填写本表的,另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重要提示: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适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得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

  2.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 20 万美元。

  附 1-2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季度报表


  附1-3

  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情况表


  附2

  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一、境外机构按规定在注册于试验区内的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即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

  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人民币NRA账户等。

  三、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外汇NRA账户结汇。

  (一)银行应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结汇及支付,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

  (二)外汇资金原则上不落地结汇后2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收款方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

  (三)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资金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

  (四)退回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或境外机构与其交易对手协商)承担。

  (五)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文印发),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四、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外汇NRA账户结汇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异常或涉嫌违规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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